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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生愿意补写病历吗?

2024-03-26 10:58:33    129次浏览

法律分析:

如果医生提供的病历不完善,这种情况可以拿着检查单再回去找医生,提供相应的病史体征,医生应当补写病历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

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。

取得医师资格的,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

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,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,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。

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

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。

被浏览过 1211415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海口卓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(ID:35224907) 技术支持:李春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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